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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并非唯一渠道,此外至少还有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两条通道。
其中,工业现代化几乎一直占据了首位。这一点对于理解和评判此后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非常重要。
民主,就启发民智,关注民生,鼓励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而言,意义当然重大。这意味着,中国农业机械化的历史进程已经谢幕,涵盖更广、意涵更丰富的农村农业现代化已成为当代中国三农议题的核心概念。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同样会沦为难民和流民。鉴于这一时期农耕对拖拉机需求降低,耕作成本增加,跑运输更挣钱——农村拖拉机因此脱离了农耕。又有一批清廷官员,包括李鸿章本人,推动了洋务运动。
诸如此类,传统意义上,他们似乎都应被归为资产者,因为他们的日常收入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各种财产性收入。并非追求闭关锁国,而是必须有中国农村这个广大潜在市场做后盾,才更有可能逐步建立完整工业体系,形成中国的科技队伍,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最后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其一,通过宣示性规定,来明确耕地保护事项的属性定位与基本原则。
(二)生态系统优质型耕地保护 伴随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发布,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主要内容[116]的耕地保护规范体系逐步将生态保护观确立为本体范畴。其作为一种主动羁束型规范设定,凸显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保护主体,要求其采取事前土地规划或用途管制等方式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以就未来可能的用地行为提供方向性指引,并促进提升公众的合理利用土地意识。例如,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通过对于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的追责行为设定,就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原则的实施方式予以了列明。[20] 孔祥斌、张蚌蚌、温良友、胡莹洁、雷鸣、姚静韬、辛芸娜:《基于要素-过程-功能的耕地质量理论认识及其研究趋势》,《中国土地科学》2018年第9期。
以加强耕地保护相关规范为例,大致设定了两种差异化举措。虽然相关研究蔚为大观,但从描述-经验、逻辑-分析和规范-实践[30]的释义学立场出发,基于既有耕地保护规范设定,结合价值分析方法来探究其所蕴含价值目标的演进理路,则乏人问津。
其二,质量区域划定型举措。3. 处于数量保护逐步转进为质量保护之框架性调整阶段的耕地保护规范体系 这一阶段所涉耕地保护条款表征的规范体系处于耕地数量保护逐步转进为耕地质量保护的框架性调整阶段。其往往强调应实施沃土工程、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1983年《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对耕地减少的隐患定性和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的原则阐明。
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耕地总量为保护客体、以量化责任制为保护措施,通过第一责任人或缴纳耕地占用税设定,来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乃至个人,从而细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责任结构以及相应主体规划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担方式。相应措施手段旨在制止违法利用,保证粮食生产,保障农用耕地面积和促进多元化发展。该类举措往往强调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为保护客体,通过坚守耕地红线不突破、耕地质量有提升的基本原则,来形成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生态保护新格局。其往往强调应制止乱占滥用、买卖租赁耕地行为,以实现对土地的合理规划利用。
例如,土地管理新方式规范设定[68],皆不同程度地围绕效益化耕地保护理念下土地管理方式的针对性调整予以了方针、原则、事项举措等形式的规定,逐步丰富了耕地保护规范框架体系的结构要素。例如,保证粮食生产规范设定[46],虽然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围绕保证粮食生产予以了方针、国策、原则乃至举措式的规定,但更多地只是一种同义反复,所涉规范逻辑较为模糊乃至混糅,有待予以体系性统合。
[85] 张弛、曹银贵、陈智、耿明阳、丁莲、孙术达:《基于政策量化的我国耕地保护政策效果评价》,《广东农业科学》2020年第9期。关键词: 耕地保护条款。
其二,细化实施性举措。其作为一种差异化定性规范设定,凸显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下,通过针对不同区域耕地的划定质量等级、细化保护责任等差异化措施,来落实耕地质量保护。[39] 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绩效分析》,《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例如,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通过划定成果核实、清理划定不实、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等行为规范设定,来尝试确立必要的耕地保护结果评判机制。具体以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发布为标志,可划分为生态辅助优质型耕地保护与生态系统优质型耕地保护这两个阶段。该阶段的相关规范设定较之前一阶段要更为具体化,并凸显必要的个殊化、区域化设计,使得该阶段的规范实施效果有所改观,耕地数量减少态势亦有所缓解。
例如,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通过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其作为一种操作手段型规范设定,凸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改进管护措施、强化监管责任[121]等实施性措施,来落实耕地全方位保护。
[37] 林坚、周琳、张叶笑、叶子君:《土地利用规划学30年发展综述》,《中国土地科学》2017年第9期。五、结语 价值分析方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类基本研究方法,从具体条款蕴含的价值目标来切入展开相应规范体系在理念方向层面的完善指引研究,堪为经典、可行的部门法哲学践行、检视进路。
其主要强调以制止违法利用来作为解决耕地减少矛盾、维持耕地数量的关键手段,更为重视对土地资源利用适宜性、资源在行业、部门、区域间的分配[37],从而凸显释放粮食增产活力、保证粮食安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6年《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对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阐明。
[2]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第159页。但因我国的优质耕地与人口分布、城市聚集区在空间上高度重叠[109],使得既有的耕地质量保护特别是生态管护往往趋于宏观性与原则化,更多地随附于建成8亿亩、10亿亩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之类的量化规范后,来展开定性层面的宣示设定。该类措施手段旨在凸显耕地保护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遏制非农建设的用地需求长期居于高位,耕地占优补劣现象持续发生[81]的现实困境,以切实深化耕地保护认知、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则使得相关规范设定略显碎片化,彼此间的逻辑关联、条款引致、融贯表达皆存在一定问题。
[17] 高魏、胡永进:《耕地保护理论研究》,《农村经济》2004年第6期。相关耕地保护条款承载的措施手段主要围绕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严守耕地占补平衡这两方面动机取向而具体设定,所表征的规范体系处于耕地数量保护规范体系的框架性完善阶段。
[57] 即《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1981年《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定性和努力实行科学种田的原则阐明。
这一阶段为了实施差异化耕地保护政策,有效提升耕地适宜性[118],往往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耕地占补、耕地修复、土地整治、轮作休耕等事项的积极引导和控制,来促进耕地产能效益的平衡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保护机制价值变迁历程的时代性、阶段化特色鲜明。
探究所涉条款的价值目标旨在围绕相应的动机取向、措施手段与规范体系,来分别予以识别、厘清和评判。例如,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央一号文件)对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必须统筹兼顾的原则性宣示。例如,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77]皆将实施沃土工程设定为主要的工程项目途径。[14] 本报评论部:《让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共同建设我们的美丽中国》,《人民日报》2020年8月14日,第5版。
但相关规范在目的设定方面仍存在耕地数量保护、粮食生产与经济结构适度调整之间的重心游移,且耕地保护的具体要素设定与保护体系建构皆较为模糊。但相关规范仍更多地凸显以耕地数量保护为重心来展开设定,虽然亦有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引领性宣示规定,但因所涉行为构成要件、活动要素、差异化干预方式、检验标准、考核要求等实施规程事项设定较为模糊,而使得质量先导型耕地保护仍不够彰显。
其往往强调应保障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以紧抓粮食生产安全。其作为一种原则指导型规范设定,凸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规划管控、土地整治、检查验收[120]等统筹性措施,来解构耕地全方位生态管护的逻辑起点、关键手段、核心目标、激励措施与监督机制这五个方面的内涵要素。
[111] 郝亮、汪晓帆、张丛林、李晓:《中国耕地生态管护制度碎片化困境与整体性治理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8期。该阶段伴随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的确立与实施,逐步推动治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执法手段更加严格、耕地保护监管机制趋于完善。